沈医委发〔2024〕14号


关于印发《沈阳医学院保密工作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各分党委、党总支部:
《沈阳医学院保密工作责任制规定》业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中共沈阳医学院委员会
2024年1月12日
沈阳医学院保密工作责任制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保密组织机构,明确各类人员保密工作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保密法律法规,结合沈阳医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保密组织机构
第二条 保密组织机构由领导机构、工作部门和责任部门组成。保密委员会为保密领导机构(以下简称“保密委”),保密委办公室为保密工作部门(以下简称“保密办”),涉密部门为保密责任部门。
第三条 根据党管保密原则,为加强党对保密工作的领导,设立保密委。保密委是保密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在党委(党组)领导下开展工作。保密委主任由学校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各分管领导、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各涉密部门负责人组成,保密委实行主任领导下的委员分工负责制,分别负责分管业务工作中的保密工作。保密委的日常办事机构为保密办,保密办主任由保密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四条 保密办作为保密管理工作机构,在保密委的领导下独立行使保密管理职能。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保密办设置专(兼)职保密工作人员2名。
第五条 保密委议事规则
(一)保密委每年一般不少于一次全体会议,会议根据需要可请有关部门负责人或其他人员列席;
(二)会议日期和议题,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应提前通知各委员,委员可对会议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不能出席会议时须提前请假;
(三)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到会委员拥有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四)会议记录由保密办专人负责,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签到表上签名,会议情况由保密办负责整理,形成会议纪要,交具体部门组织实施,会议记录由保密办保存;
(五)全体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六)保密委成员应当根据职责分工,每年通过述职等方式向保密委报告履职情况。
第三章 保密组织机构职责
第六条 保密委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的保密工作方针政策及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
(二)研究部署保密工作;
(三)组织审定保密制度;
(四)审查审批保密工作重要事项;
(五)组织检查保密工作开展情况;
(六)组织查处失泄密案件。
第七条 保密办职责
(一)组织落实保密委工作部署;
(二)组织制定保密制度和具体保密管理措施;
(三)拟制年度保密工作计划,对落实保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四)监督指导各部门保密工作;
(五)规范定密程序,组织定密检查,纠正不当定密行为;
(六)协调相关部门确定涉密岗位、涉密人员,开展上岗、在岗、离岗离职保密管理;
(七)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落实信息系统和设备的防护要求;
(八)监督、检查、指导涉密载体制作、收发、传递、复制、使用、保存、维修、销毁各个环节的保密管理;
(九)协调相关部门确定和调整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监督人防、物防、技防措施落实;
(十)组织开展保密教育培训;
(十一)开展保密检查,查处保密违规违纪行为,提出保密责任追究和奖惩建议;
(十二)总结保密工作情况,筹备保密委会议;
(十三)其他应当履行的保密管理责任。
第八条 各部门保密职责(依据“三定方案”和人事部门“定岗定责”确定)
(一)党政办公室
1.负责涉密会议保密管理,组织协调涉密会议保密技术服务保障和会务保密工作;
2.负责会议记录、会议纪要、通知通报、材料归档保密管理;
3.负责主要领导出席涉密会议活动安排、服务和协调工作中的保密管理;
4.负责重要工作安排、重要活动、沟通协调工作保密管理;
5.负责突发事件协调联络工作保密管理;
6.负责文件办理及文件核改、呈批、送印工作保密管理;
7.负责文件收发、传阅、送阅、归档及数字化等工作保密管理;
8.负责档案库房、阅档室保密管理;
9.负责文字综合、调查研究、协调督办保密管理;
10.负责机要文件接收、登记、封装、传递、清退、销毁工作保密管理;
11.其他应当履行的保密管理责任。
(二)纪检监察处
1.负责纪委案件、信息、举报、投诉等保密工作管理;
2.对学校保密工作进行监督;
3.其他应当履行的保密管理责任。
(三)组织部、人事处
1.负责将涉密人员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2.负责组织出国(境)人员保密审查及教育提醒;
3.负责将干部履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情况纳入年度考评和考核内容;
4.对干部任免、考核、谈话、推荐等保密工作管理;
5.其他应当履行的保密管理责任。
(四)人事处
1.负责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涉密岗位、人员分类确定;
2.负责新入职人员上岗前保密审查、在岗期间涉密岗位信息变更和定期保密资格审查;
3.负责组织离职、离岗涉密人员的脱密期管理;
4.负责将工作人员履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情况纳入各部门年度考评和考核内容;
5.其他应当履行的保密管理责任。
(五)科技处
1.科研项目(国家级、省、部级、市级)在完成或告一段落后,必须将所形成的科技文件材料加以系统整理,由专人严格保管,及时登记、归档;
2.科学技术资料对外交流,必须经科技处领导审查评阅;
3.科技项目(尤其是合作项目)要根据情况予以保密,在研项目的中间成果应予以保密。项目负责人和团队成员对所研项目的定密和保密负有主要责任;
4.调离学校的科研人员,不得私自带走学校的科技成果、技术资料和图纸等;
5.保密科技资料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复印、翻印;
6.其他应当履行的保密管理责任。
(六)国际交流处
1.负责涉外活动保密管理。外籍人员来校参观、访问、讲学、学术交流、洽谈等涉外活动,均由国际交流处统一管理。未经国际交流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私自接待;
2.各项涉外活动,应在批准的范围内进行。对尚未批准对外开放的部位或项目确须对外开放时,应由国际交流处(或业务部门)会同校保密办审核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3.在对外交往和合作中涉及到国家秘密事项时,有关业务部门会同校保密办事先拟定安全保密方案,规定保密纪律。校保密办负责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4.涉密科研项目未经批准不得与境外人员交流和参观。公开与境外进行学术、技术交流的资料论文、报告等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事项;
5.参加外事活动不准携带密件、密品。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时,须经校主管领导批准,并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6.凡对外参加学术会议、科技合作等科技交流活动的人员,需经本单位有关领导或课题组长或导师等进行保密审查,到国际交流合作处办理有关手续。参加涉外活动的人员,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对其进行外事纪律和保密教育;
7.其他应当履行的保密管理责任。
(七)教育技术中心
1.负责学校联网计算机的上网实名认证管理工作;
2.负责学校网络、办公自动化系统等保密工作管理、权限管理和服务保障;
3.负责中心机房信息设备和存储设备的安全保密管理工作;
4.其他应当履行的保密管理责任。
(八)教务处
1.负责学校各级各类考试试卷的印刷、保密(保管)、存放、交接、传递,试卷有关的材料销毁或封存等考务保密管理;
2.负责试卷保密(保管)室管理,须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鼠功能,配备防盗门窗、报警器和灭火器等,室内配备带锁铁柜以存放试卷。进入保密(保管)室人员必须进行登记、注明存取要件的名称、份数、时间、经手人及监察人员等;
3.其他应当履行的保密管理责任。
(九)离退休工作处
1.负责组织退休涉密人员的脱密期管理;
2.负责离退休人员的保密宣传、教育、遵守保密管理规定等保密工作管理;
3.其他应当履行的保密管理责任。
(十)其他相关部门
1.负责本部门人员的保密宣传、教育、遵守保密管理规定等保密工作管理;
2.其他应当履行的保密管理责任。
第四章 各类人员保密职责
第九条 保密委主任职责
(一)对保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将保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组织召开会议研究解决保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做到保密工作与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
(三)将中央关于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党的保密纪律和保密法律法规列入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提出明确落实要求,并带头贯彻执行;
(四)定期听取保密工作汇报,了解和掌握保密工作情况,为保密工作开展提供人力、财力和物力保障;
(五)重视发挥保密委职能,支持指导保密办依法履行职责;
(六)履行法定(指定)定密责任人职责,审核批准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
(七)监督保密工作责任制落实;
(八)其他应当履行的保密工作领导责任。
第十条 保密委副主任职责
(一)分管保密工作
1.对保密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2.组织研究和部署落实保密工作;
3.协调解决保密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4.监督、检查保密工作落实情况;
5.为保密办履行职责提供保障;
6.履行指定定密责任人职责,审核批准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
7.其他应当履行的保密工作领导责任。
(二)分管业务工作
1.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2.将保密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部署,将保密管理要求融入分管业务工作;
3.监督检查保密管理制度和防护措施落实;
4.在分管业务范围内为保密工作开展提供保障;
5.履行指定定密责任人职责,审核批准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
6.其他应当履行的保密工作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定密责任人职责
(一)对被授权范围内的定密工作负直接责任;
(二)按要求参加定密责任人培训,熟悉国家关于定密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国家秘密事项定密管理规定,准确知悉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
(三)在定密权限内,审核批准承办人拟定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四)在定密权限内,审核尚在保密期限内的、自身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及时作出变更、解除的决定,并通知知悉范围内的单位和人员;
(五)在定密权限内,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有争议事项时,审批相关材料,报请上级单位或者部门确定;
(六)在定密权限内,对授权定密范围内拟公开发布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批;
(七)在定密权限内,对涉密信息系统、信息设备和存储设备定级进行定密审批。
第十二条 保密委成员职责
(一)对本部门业务保密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二)落实保密委工作部署和要求;
(三)明确本部门业务工作保密事项,将保密管理要求融入业务工作制度中;
(四)明确本部门工作人员保密职责,按照工作需要控制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
(五)遵守保密管理规定,采取具体防护措施,管理本部门内文件信息资料、信息系统、办公设备和载体;
(六)开展日常保密教育;
(七)开展日常保密检查,落实自查自评要求;
(八)审核本部门涉密事项承办人提出密级确定、变更和解除的具体意见;
(九)对本部门组织的涉密会议、活动等进行保密管理;
(十)配合保密办开展各项保密工作;
(十一)其他应当履行的保密工作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保密员职责
(一)专职保密员
1.编制保密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总结和报告;
2.组织开展经常性的保密宣传教育;
3.组织对信息设备、涉密载体、要害部门部位、保密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
4.定期核查信息设备和涉密载体台帐;
5.会同人事和涉密部门,组织界定涉密岗位、涉密人员,监督指导涉密人员上岗、在岗、离岗、脱密、出国(境)等各个环节的保密审查及各类人员的保密管理;
6.适时修订和完善保密管理制度,健全保密工作档案;
7.监督指导涉密会议、活动保密管理;
9.监督指导各部门兼职保密员按时完成相关工作部署;
10.开展失泄密事件的查处,提出有关事件处理和补救措施的初步建议;
11.按时完成保密日常管理工作及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
(二)兼职保密员
1.对本部门保密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2.熟悉保密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各项保密管理规定;
3.参加保密业务培训,学习保密法律法规,掌握基本的保密知识、技能和要求;
4.协助本部门负责人开展保密管理工作,及时向报告保密工作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
5.负责本部门保密监督、检查、宣传、教育等日常保密业务工作;
6.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保密工作档案、记录,做好本部门计算机、办公自动化设备、涉密载体和其它相关事项的保密管理;
7.组织落实本部门保密自查自评工作;
8.经常与保密办沟通保密工作情况,组织做好保密管理工作的信息交流和反馈,完成保密办部署的相关工作;
9.及时报告泄密隐患,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并妥善处置。
第十四条 涉密信息系统管理人员(系统管理员、安全保密管理员、安全审计员、密钥管理员)保密职责
(一)系统管理员负责涉密信息系统中相关操作系统、数据库、网络通讯系统、应用系统的日志分析、隐患查找与分析、数据备份与恢复等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
(二)安全保密管理员负责涉密信息系统的日常安全保密管理工作,包括用户账号管理、安全保密设备和系统日志审查分析与部署实施、各种安全设备和安全软件的状态监控等日常管理和维护;
(三)安全审计员负责对涉密信息系统安全策略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定期对系统管理员和安全保密管理员的操作行为进行跟踪分析和监督检查,形成审计记录,及时发现违规行为,定期向保密办汇报相关情况;
(四)密钥管理员负责密钥卡、密码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密钥管理相关规定管理密钥卡和密码设备,建立使用登记档案,定期检查密钥卡、密码设备的物理位置及统计数量,发现丢失时应立即报告保密办,并立即会同相关使用人员组织查找。
第十五条 涉密事项承办人职责
(一)依据有关保密事项范围拟定所承办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二)提出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的具体意见,报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
(三)作出书面记录,注明承办人、定密责任人和定密依据;
(四)在形成的载体上作出国家秘密标志;
(五)落实涉密载体制作、收发、传递、复制、使用、保存、维修、销毁各个环节的保密责任,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六)其他应当履行的保密管理责任。
第十六条 涉密人员保密职责
(一)对本职岗位保密工作负直接责任;
(二)学习保密知识、技能和要求,提高保密意识和防范能力;
(三)积极参加各项保密活动,履行保密职责,做好保密工作;
(四)严格履行《涉密人员保密承诺书》中的各项承诺,遵守岗位保密规定,发现失泄密隐患及时报告所在部门及保密办。
第十七条 非涉密人员保密责任
(一)遵守保密管理规定;
(二)按照有关要求参加保密宣传教育。
第五章 监督、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各类人员应当将履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情况列为述职和报告内容。
第十九条 各类人员履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情况,应纳入综合考核评价内容。保密工作责任制考核结果应作为奖惩、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保密委或保密办发现因履行保密工作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力,致使职责范围内存在泄密隐患或者发生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视情节轻重,必要时可以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或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 各类人员未履行保密工作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致使职责范围内存在重大泄密隐患、发生严重违规行为的,应当对其进行约谈。由保密委主任或副主任进行约谈,约谈应当指出保密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对改进保密工作、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提出意见建议和整改要求。必要时,保密办可以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对其采取必要的岗位、职位调整等组织处理措施。
第二十二条 违反保密工作职责。致使职责范围内发生泄密案件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约谈、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选择合并使用。
第二十四条 保密办查处泄密案件时,对于负有领导责任、直接责任,认为应给予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向纪检监察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并移送有关材料;纪检监察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应当严格依纪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保密办。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沈阳医学院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沈阳医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4年1月1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