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医委发〔2024〕18号
关于印发《沈阳医学院出国(境)人员反奸
防谍安全防范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分党委、党总支部:
《沈阳医学院出国(境)人员反奸防谍安全防范管理工作制度》业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中共沈阳医学院委员会
2024年1月12日
沈阳医学院出国(境)人员反奸防谍
安全防范管理工作制度
为切实做好学校出国(境)人员反奸防谍安全防范工作,保障出国(境)人员安全和出国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纪委等部门<因公出国人员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12〕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要求,结合学校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出国(境)人员系指学校临时出国(境)或常驻国(境)外从事公务活动的工作人员,因私临时出国(境)进行非公务的探亲、旅游等活动的工作人员。
第二条 工作人员出国(境)必须严格按照党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报告、审批、备案制度。在报人事处备案的同时,报学校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小组办公室备案,学校国家安全人员防线建设小组办公室负责将出国(境)人员情况及时报属地国家安全机关备案。
第三条 工作人员出国(境)前,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小组相关负责人须按政策规定对其进行反奸防谍安全防范和外事纪律培训教育,签署《出国(境)反奸防谍安全防范承诺书》;因公出国(境)团组和人员要提前通报属地国家安全机关,如有需要,可以学校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小组名义提请属地国家安全机关协助配合开展因公出国(境)团组和人员行前反奸防谍安全防范教育。
第四条 工作人员出国(境),必须严格遵守反奸防谍安全防范纪律、外事纪律,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一)公务出国(境)团组,实行境外反奸防谍安全防范管理团长负责制,公务出国(境)人员必须服从团组领导管理和我国驻外使领馆的领导监督,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二)严禁未经报告批准擅自携带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其他涉密载体(涉密光盘、涉密移动U盘、涉密计算机、涉密科研样品等)和其他违禁品出国(境);严禁携带其他违禁品入境。未经批准不得接受他人委托捎带有关物品出入境。
(三)严禁在国(境)外非保密场所和非保密媒体、通讯平台(互联网、微博、微信、电话等)谈论内容涉及国家秘密或内部不宜公开的有关事项。
(四)严禁向境外有关机构、组织或个人泄露或提供内容涉及我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内部不宜公开的情况和有关文件资料、其他涉密载体。
(五)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将未公开的单位或个人学术研究成果、科研项目成果在国(境)外刊发出版。
(六)严禁在境外散布、发表有损我党和政府及国家利益荣誉的言论或文章。
(七)不得擅自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境外机构、组织、个人联系,受邀参加与出国任务无关的其他社会活动;不得接受、购买、阅读境外反动宣传品;不得擅自接受和使用境外有关组织机构或个人赠送的电脑、移动电话等电子产品。
(八)严禁擅自前往国(境)外的军事禁区、政治敏感场所和赌博、色情、宗教场所进行参观、拍照或参与赌博、色情、宗教活动。
(九)严禁临时因公出国(境)工作人员未经团组领导批准,擅自脱离团组单独外出。
(十)严禁临时因公出国(境)工作人员未经组织批准,擅自增加出访计划外国家(地区),绕道第三国回国或擅自延长在国(境)外的逗留时间。
(十一)工作人员在出国(境),如遭遇境外有关机关、组织、个人盘问、约谈、搜查、监控、拘扣或拉拢、纠缠、利诱、要挟、威胁的情况情形或发生行李物品被秘密搜查、丢失或被盗、被抢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如实向团组领导报告并视情况向我驻所在国使领馆或驻外机构报告,争取妥善处置。
(十二)工作人员在出国(境),如受诱骗或因一时不察误入陷阱,被抓把柄受胁迫,参加了境外间谍组织、敌对组织等,发生危害到国家安全和利益的行为,要设法及时摆脱并及时如实向团组领导或我驻所在国使领馆或驻外机构报告,或者回国后直接或者通过学校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如实说明情况并配合处置,争取被免于追究责任。
第五条 工作人员归国后,须在两周内向学校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小组办公室提交个人《出国(境)安全保密防谍情况书面报告》。
第六条 工作人员归国后,学校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小组相关责任人须及时提醒其提交个人《出国(境)安全保密防谍情况书面报告》,填写《出国(境)人员归国回访记录表》;防线小组要对重要人员进行出国(境)反奸防谍安全防范情况访谈。
第七条 出国(境)人员所反映的涉及反奸防谍安全防范的有关情况,学校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小组相关责任人要及时通报属地国家安全机关,必要时应协助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开展访谈、调查、处置工作。
第八条 学校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小组相关责任人负责将我校出国(境)团组、人员的有关审批、行前培训教育、《出国(境)反奸防谍安全防范情况报告》《出国(境)人员归国访谈记录表》《重点人员回访工作记录》、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开展工作访谈等有关材料及时整理成卷,建立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小组出国(境)人员管理工作档案卷宗。
第九条 我校出国(境)工作人员、出国(境)工作管理责任人员违反本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在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到国家安全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追责。
沈阳医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4年1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