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医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沈医院发〔2019〕3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参照《教育部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辽宁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沈阳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沈阳市市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公务接待范围,主要指上级部门及校外有关单位人员来我校视察工作、检查指导、考察调研、出席会议、教学科研合作、学术交流、国际合作交流以及港澳台交流合作等公务接待活动。
第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二章 接待要求
第四条 公务接待一般按对等原则安排,由校内各部门对口接待,需要校级领导接待由党政办公室协调安排,来访接待要做到力求从简,不搞层层陪同。
第五条 公务接待严格执行接待审批制度,不得突破接待标准,公务来访需接待的,来访单位应事先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接待单位填写《沈阳医学院国内公务接待审批表》,报党政办公室审核,经学校领导同意后安排接待。
第六条 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七条 公务接待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组织师生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有意造势或搞夸张性宣传。严禁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生活秩序。
第三章 接待标准
第八条 凡公务来校的客人,原则上由住宿人员自行结算费用。需学校安排住宿并承担住宿费用的,本着节俭原则安排在确因工作需要的校外住宿地点,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安排,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省部级人员(包含两院院士、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安排普通套间,司局级人员(包含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安排单人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一般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得在房间内摆放花篮和果篮。
第九条 公务接待用餐一般为盒饭、自助餐形式,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一次工作餐,原则上地点为学校教工食堂,确因工作特殊需要,可以校外就餐。
第十条 工作餐标准执行财政部统一发布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每人每天100元。学校承办的各类大型活动,用餐一律安排盒饭,标准不超过30元/人。
第十一条 工作餐以地方特色菜、家常菜为主,不得安排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工作时间不允许饮酒;不得使用私人会所和高消费餐饮场所;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按照学校及相关公务用车规定执行,校内出行活动尽量步行。
第十三条 严禁超标准接待,会场布置简朴,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举办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四条 开展国际交流合作以及港澳台交流合作由国际交流处和党政办公室根据涉外宾客接待、上级礼仪规定进行接待,严格遵守外事纪律。
第四章 经费管理与报销
第十五条 学校公务接待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总额控制,单独列示。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 公务接待费用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公函或邀请函、《沈阳医学院国内公务接待审批表》,按财务管理要求办理报销。凭证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校内用餐的费用每月结算一次,按照“一单一事”进行结算,结算时票据须由接待部门、党政办公室、财务处长逐级审核签字后由分管校领导、主要校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报销。校外用餐的费用即时结算,结算时票据须由接待部门、党政办公室、财务处长逐级审核签字后由分管校领导、主要校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党政办公室、纪检监察部门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经费管理使用情况、接待信息公开情况,接受师生和社会监督。对师生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问题,及时核查处理。
第十八条 公务接待坚持谁接待、谁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严肃追究接待部门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如有上级部门出台相应规定,遵守其规定执行,由党政办公室做出相应调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往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沈阳医学院公务接待审批表
沈阳医学院
2019年4月27日
附件
沈阳医学院公务接待审批表
接待部门
经办人
公务内容
接待对象姓名
工作单位
职称、职务
用餐时间
用餐场所
用餐形式
用餐人数(陪餐人)
工作餐( )
自助餐( )
盒 饭( )
工作餐( )
自助餐( )
盒 饭( )
住宿时间
住宿场所
住宿标准
住宿人数
接待部门 意 见
签字:
年 月 日
党政办公室 意 见
签字:
年 月 日
计财处长 意 见
签字:
年 月 日
分管校领导 意 见
签字:
年 月 日
主要校领导 意 见
签字:
年 月 日
备 注
注:本表一式三份,一份本单位留存,一份用于党政办公室存档,一份用于财务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