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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医委发〔2024〕21号关于印发《沈阳医学院出国(境)团组和人员防渗透、防策反、防窃密工作预案》的通知

日期:2024-09-12 来源: 作者:

沈医委发〔2024〕21号

关于印发《沈阳医学院出国(境)团组和人员防渗透、防策反、防窃密工作预案》的通知

各分党委、党总支部:

《沈阳医学院出国(境)团组和人员防渗透、防策反、防窃密工作预案》业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中共沈阳医学院委员会

2024年1月12日

沈阳医学院出国(境)团组和人员防渗透、

防策反、防窃密工作预案

为做好各类出国(境)团组和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加强防渗透、防策反、防窃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出国(境)的管理规定及相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出国(境)团组和人员管理原则

团组和教职工出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执行。本着“按需派出、学用一致、规范管理”和有利于学校扩大对外交流的原则,做好出国(境)团组和人员的审批、管理工作,要明确出国(境)报告流程、处理方式和应对措施,严格做到因公出(国)境团组和人员行前安全防范教育和归国访谈全覆盖。

二、出国(境)团组和人员类型

出国(境)团组和人员包括国家公派、学校公派和自费三种类型。国家公派是指纳入国家计划,由国家留学基金委或由国家政府部门派出团组和人员;学校公派人员是指经学校同意出国参加学术会议、合作研究、交流考察、短期讲学、进修、培训等派出团组和人员;自费出国人员是指申请自费出国留学、探亲、访友、旅游团组和人员。

三、出国期限

(一)公派团组和人员期限。公派团组和人员期限为国家或学校批准的派出期限。公派出国(境)团组和人员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期限按期回国,确因学习或工作需要延长出国期限,须提前一个月向派出部门和学校申请批准,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探亲人员出国期限。教职工申请出国探望配偶、父母、子女的,可按规定享受探亲假。教职工其配偶因公出国期限在二年及以上且出国已满一年的,其配偶可享受两年一次的出国探亲假,假期一般为三个月(含节假日),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探望父母、配偶(非公派出国)、子女的人员的出国期限,按学校考勤请假管理规定执行。归侨、侨眷、港澳台胞出国探亲按国家探亲规定办理。

(三)其他原因出国期限。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按事假批准的出国期限。原则上探亲、访友和旅游一般不超过一个月;自费留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四)探亲、访友、旅游出国一般安排在假期。凡因特殊情况申请续假的人员,必须提前向所在单位书面申请,所在单位提出明确意见后交有关职能部门审核,报校领导审批。

四、审批程序

在学校统一领导下,由人事处与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出国(境)团组和人员的选拔、审核、派出与管理工作。

(一)公派出国。根据公派出国申请条件、项目、选派原则,由各单位提出推荐意见,人事处与有关部门协商审核,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派出。

按干部管理权限,组织部负责处级以上干部政审等有关手续;国际交流处负责其他人员政审等有关手续。

(二)自费出国。教职工自费出国必须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在不影响学校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沈阳医学院在职人员出国请假单》,所在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学校人事处,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签订《沈阳医学院在职人员出国协议书》后派出。

申请自费出国定居、工作的人员,须提前一个月办理离职手续后自行办理有关出国手续,若未办理离职手续出国者,在其出国一个月后按其自动离职处理。

五、处置方式

1.对赴“五眼联盟”国家、俄罗斯、朝鲜、韩国、越南和台湾地区的团组和人员,去往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核心、重要涉密人员,以及承担重要、敏感任务的团组和人员,应谨慎评估人身及工作风险;

2.对人员在境外遭盘查滋扰、电子查验、拉拢策反等情形,第一时间通报国家安全机关;

3.定期对学校驻外机构安全防范工作进行督导,加强驻外人员管理,组织驻外人员报告个人涉及政治安全重大事项。对于承担任务敏感重要团组,必要时可提请国家安全机关给予协助支持。

六、出国人员管理

(一)出国人员编制

⒈在学校批准期限内的出国人员,编制予以保留。对超过批准出国期限,申请事假超过半年的出国人员,按停薪留职处理;申请事假超过一年,或未履行请假手续十五天以上仍滞留国外逾期人员,学校按自动离职处理,不再继续保留编制。

⒉本着“来去自由,双向选择”的原则,对按自动离职处理的各类人员,待其在外学成后,如申请回校工作,可根据学科建设及工作需要,按照学校选留人才标准考核合格后予以录用。

(二)出国人员待遇

⒈公派出国人员,在批准期限以内,发放其档案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及有关补贴,停发校内岗位津贴和绩效,档案工资及有关补贴由学校暂存,按期回校后补发;如申请延期,延期期限内的档案工资及有关补贴不予补发;擅自延期的出国人员,出国期间的档案工资及有关补贴全部不予补发。公派出国期限一个月以内人员的工资及有关补贴、津贴全部发放。

⒉公派留学人员未能完成相应学业者,派出期间的档案工资和有关补贴予以收回,不予补发。超出规定出国期限完成相应学业的,超出期间的档案工资和有关补贴不予补发。

3.探亲公派出国人员,假期在三个月以内的,按国家规定发放其档案工资及有关补贴,停发校内岗位津贴和绩效,档案工资及有关补贴由学校暂存,按期回校后补发;三个月以上假期的,从第四个月起停发档案工资及有关补贴。

⒋其他原因自费出国人员,自出国之日起停发档案工资及有关补贴。

⒌因出国学校停发工资及有关补贴的人员,其缴纳社会各种保险及公积金等费用,全部由出国人员承担。

⒍按期回校工作的公派出国人员,可正常申报职称评定,经评审获得资格者予以聘任;逾期回校工作的出国人员和自费出国人员,应重新申报评审任职资格,结合学校岗位情况予以聘任。

(三)保证金与赔偿费

⒈出国期限在三个月以上人员,在出国前必须与学校签订《沈阳医学院在职人员出国协议书》,并向学校预交保证金。保证金缴纳标准为:一年(含一年)以下人民币二万元,一年以上四万元(已向国家缴纳保证金的公派人员可不再重复缴纳)。按期回国返校工作六个月后退还保证金;如延期申请未获批准而滞留不归,或不返校工作者,或按自动离职处理人员,保证金不予返还本人。

⒉公派出国人员回校工作后,应明确为学校服务年限。一年以下的公派出国人员服务期三年;一年以上的公派出国人员服务期五年。未满服务年限而要求调动的,除退还学院为其支付的全部工资和有关补贴外,每少服务一年,缴纳赔偿金一万元。

(四)其他

⒈因公出国人员不得擅自改变出国的身份、行程和国家,以及延长在外停留时间。如确因工作需要,须及时向学校申请重新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⒉出国人员出国前应接受爱国主义、外事纪律、安全保密等教育,安排好教学、科研工作,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⒊出国人员按期回校报到,报到时需提交在国外学习工作总结;出国期限半年以上的可休假一周;公派出国人员回校服务两年期满后,方可再次申请长期出国。

⒋学校要加强对出国人员管理,定期了解出国人员在国外的工作学习情况;出国人员要经常与学校取得联系,汇报学习工作情况。

七、本规定发布实施前,因出国定居、留学、工作等原因,超过学校批准的出国日期,逾期不归一年以上人员,学校按自动离职处理。

八、本规定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沈阳医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4年1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