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医委发〔2024〕17号


关于印发《沈阳医学院实行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小组协同配合工作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分党委、党总支部:
《沈阳医学院实行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小组协同配合工作制度的暂行规定》业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中共沈阳医学院委员会
2024年1月12日
沈阳医学院实行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
小组协同配合工作制度的暂行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党委(党组)国家安全责任制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特制定学校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小组(以下简称“防线小组”)协同配合工作制度。
第一条 学校防线小组负责与国家安全机关对接联系,主动接受国家安全机关的指导。对国家安全机关提出的协助配合开展工作的要求,要严格执行报告请示,一般工作事项由防线小组办公室主任审批,重要工作事项须经报防线小组组长审批或经学校党委集体研究审批,确保协同配合工作合法依规、及时顺畅进行和有效落实。
第二条 防线小组及其工作人员要及时准确地向国家安全机关报送本行业领域涉及国家安全的情报信息、可疑线索,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为国家安全机关开展工作提供支持、协助和便利,保守所知悉的国家机密。
第三条 防线小组根据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要求,及时安排防线小组相关责任人组织协调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人员协助配合国家安全机关专门专项工作的开展落实。对国家安全机关开展专门专项工作依法采用的必要手段和方式,在职权范围内积极提供支持配合。
第四条 防线小组协助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开展专门专项工作的有关涉密事项、涉密内容要严格保密,严格控制参与知密人员范围。要提醒参与知密人员不得泄露有关配合工作的情况,必要情况下要签订《保密承诺书》,由防线小组保存管理。
第五条 防线小组对国家安全机关提出的工作支持配合要求,若因客观原因不能协助配合落实,须及时函复告知,并如实说明理由。
第六条 学校党委要保障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小组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和开展相关工作必要的经费开支,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设施。
第七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防线小组安排,不向防线小组报告请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义务协助配合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开展专门专项工作的有关职能部门和人员,防线小组将提请党委通报批评,如致使发生影响或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形,提请党委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沈阳医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4年1月1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