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医院发〔2024〕26号
关于印发《沈阳医学院法治工作
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沈阳医学院法治工作实施办法(修订)》业经党委常委会、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沈阳医学院
2024年1月12日
沈阳医学院法治工作实施办法(修订)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共中央《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 (2020-2025)》,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法治工作的意见》(教政法〔2020〕8 号)、《高等学校法治工作测评指标》(教政法厅〔2021〕1号)和全国高校法治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法治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把依法治校作为学校办学的基本理念和基本方式,规范、高效做好依法治校工作。
第二条 学校法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党委统一领导、集中组织,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务、校务公开,持续规范推进制度更新和内部治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领导及工作推动机制
第三条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履行推进法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领导、部署和推进学校法治工作。每年度党政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法治专项工作会议,亲自部署、协调、推动法治工作。
第四条 确定一名校领导分管法治工作,分管领导应参加过专门法治培训,熟悉、了解法治工作的目标要求。其他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抓好分管领域的法治工作。
第五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或全委会、院长办公会议每年至少研究1次法治工作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六条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至少安排1次学习活动,专题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宪法、民法典、教育法以及与学校管理相关法治知识。
第七条 学校制定加强法治工作推进依法治校整体工作方案,把法治工作纳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八条 校、院两级领导班子及主要负责人需在年度考核述职中对法治学习、依法决策和履职情况进行专门报告。
第九条 学校将法治工作纳入各部门、各单位的年度考核标准和办法中,考核结果作为对各部门、各单位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 建立法治工作报告制度。各部门、各单位每年向学校法治工作机构报送依法治校实施情况及当年合同履行情况,并由学校法治工作机构统一向学校汇报。学校将法治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年度工作的专项内容,向教职工代表大会进行报告,并报送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学校将法治观念、法治素养作为衡量干部的重要内容,在考察、任用干部过程中考察其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情况。
第三章 规章制度建设
第十二条 学校以《沈阳医学院章程》为统领,章程全文在学校网站显著位置予以公布,供师生查阅、学习、监督,并将章程纳入教职工入职、学生入学培训内容。
第十三条 健全章程解释和修订程序。根据改革与实践要求,按程序积极及时修订章程,推动学校制度创新。章程中的原则规定需制定具体规定落实。
第十四条 学校新出台的管理制度或重大工作举措不得违反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加强统筹,形成以章程为核心,覆盖完备、规范统一、层次清晰、分类科学、运行高效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办学管理的各主要领域,应制定完备的制度规定。学生管理规定、处分办法等按规定向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建立校内规范性文件公开发布机制,明确文件起草、审查、决定、公布的程序,明确合法性审查的范围和具体办法。
第十七条 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机制,编制现行有效的文件清单,及时推进文件废改立释工作。
第十八条 推动规范性文件管理信息化和公开化。设立规范性文件信息化管理平台,供师生便捷查询。
第四章 内部治理结构
第十九条 坚持和完善以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学校领导体制和治理体系。健全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议事范围和议事规程。健全学校办学自主权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落实重大决策需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经师生参与等程序要求。
第二十条 完善校、院两级治理体系制度规则,院、系等基层单位自主管理的职责权限和决策机制。建立健全校级内设机构、职能处室职责,或者制定权责清单。
第二十一条 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治理体系,完善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学术争议和学术不端处理机制。规范学术委员会运行机制,发挥校学术委员会、院系学术委员会在学术事项上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二十二条 建立法治工作机构负责人参加或列席学校决策会议的工作机制。法治工作机构负责人在决策会议上有独立发表法律意见的权利。法治工作机构或者其负责人意见记入文件起草说明或者决策会议纪要、会议记录。
第二十三条 健全民主参与机制,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定期召开会议,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依法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设立校领导与学生对话工作机制。
第二十四条 健全信息公开机制,对学校信息依法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具体工作由党委宣传部设专人负责。
第五章 法律风险防控
第二十五条 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加强对外签署合同的审查。制定合同管理办法,明确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门和审核程序。建立合同管理分层分类机制,重大合同需经法治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六条 建立学校合同管理信息化平台,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学校合同管理办法报送合同,由学校聘任的法律顾问对合同进行审查,严格按程序签订合同,把控合同风险。
第二十七条 梳理及编制学校法律风险清单(包括涉外法律风险)及处置办法。在涉及学校无形资产、校园安全、国际交流与合作、资产经营与处置、后勤管理与服务、基建工程、教学科研、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等重点领域,依据法律法规和章程健全管理制度,厘清法律关系、明确权利义务。
第二十八条 健全校园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和机制,有效预防和处置突发安全事故。制定校园人身伤害事件处理预案,在人身伤害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启动预案,及时处置。健全安全事故处理机制,有效调处纠纷。
第二十九条 通过校方责任险、综合险等途径,健全学校安全事故风险分担机制。
第六章 师生法治教育
第三十条 制定学校普法规划,推进国家普法规划和教育系统普法规划贯彻实施。
第三十一条 开展以宪法教育为核心的法治教育,把学习宣传宪法摆在普法工作的首位,每年国家宪法日组织宪法学习宣传活动,组织参加学宪法、讲宪法活动。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将宪法教育与学生培养相结合。
第三十二条 开展有特色、有品牌、有专题、有成效的校园法治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校园法治教育氛围。
第三十三条 建立学校领导干部、全体教师学法制度,保证每年至少一学时的培训。
第七章 师生权益救济
第三十四条 校工会牵头,建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和救济。建立和完善教职工申诉制度,制定并公布教职工申诉的规则与程序。
第三十五条 校学生处牵头,建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保障在校学生合法权益的维护和救济。建立和完善学生申诉制度,制定并公布学生申诉的规则与程序。
第三十六条 严格履行师生处理、处分程序。在对师生作出重大处理、处分前,应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处分决定后,应以书面形式,及时规范送达,书面决定中应载明事实、理由和救济渠道。书面决定书事后应归档,方便查阅。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听证工作机制,由学校法治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对涉及师生重大利益的处理、处分或申诉等诉求,按程序举行听证,确保处分或申诉决定的程序公平公正。
第三十八条 探索开展师生法律服务及援助工作,学校法治工作机构定期安排执业律师为师生提供法律咨询或者服务。
第八章 法治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
第三十九条 学校法治工作机构设在党政办公室(法治办),法治工作机构负责人应具备法学专业背景或法律实务工作经验,法治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应具备履职能力。结合办学规模和管理需求,配齐配足专职工作人员和兼职人员。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
第四十条 健全法律顾问工作机制。聘任政治素质好、专业素养高、履职能力强、诚信品质优的执业律师担任学校法律顾问,发挥好法律顾问在学校重大决策、重要文件、涉法事务、合同合法性审查等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一条 探索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设立专职总法律顾问,负责对法律顾问的召集和协调,全面负责学校各项法律事务。选聘律师事务所为学校常年法律顾问单位,为学校提供法律咨询、诉讼、仲裁等专业法律服务,并定期为学校提供法治培训。
第四十二条 建立法治工作联络员制度。学校各部门、各单位设法治工作联络员,在学校法治工作机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十三条 建立专职法治工作人员专业能力提升培训计划,支持并鼓励法治工作人员参加各种专业培训,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提高履职能力。
第四十四条 学校定期开展针对分管领导、法治工作机构负责人、法治工作人员和法治工作联络员的专项培训,提升法治素养。
第四十五条 学校根据需要安排法治工作专项经费,保障专家聘请、律师聘用、法治教育、法治工作机构的工作条件、办公经费。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沈阳医学院关于进一步推进依法治校工作的实施意见》(沈医院发〔2016〕101号)同时废止。
沈阳医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4年1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