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医委发〔2024〕19号
关于印发《沈阳医学院关于境内涉外活动反奸防谍安全防范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分党委、党总支部:
《沈阳医学院关于境内涉外活动反奸防谍安全防范管理制度》业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中共沈阳医学院委员会
2024年1月12日
沈阳医学院关于境内涉外活动反奸防谍
安全防范管理制度
为切实做好涉校境内涉外交流合作活动(以下简称“境内涉外活动”)的反奸防谍安全防范工作,根据《保密法》《反间谍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我校境内涉外活动反奸防谍安全防范管理制度。
第一条 学校境内涉外活动系指由本部门组织进行或本部门参与的在我境内进行的涉国(境)外组织、机构、个人的有关交流合作活动。
第二条 境内涉外活动的反奸防谍安全防范工作要坚持党的统一领导、依法依规管理。坚持业务谁主管、反奸防谍安全防范谁负责,突出重点、综合防范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小组(以下简称“防线小组”)及其相应工作责任人对学校境内涉外活动反奸防谍安全防范工作负有监管指导的责任。
第四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对各部门组织进行或参与的境内涉外活动,须及时提前通报防线小组办公室及其相应工作责任人掌握,重要的境内涉外活动要及时通报国家安全机关掌握。必要时可提请国家安全机关对境内涉外活动的反奸防谍安全防范工作给予指导和工作配合。
第五条 防线小组工作责任人要及时指导监督责任部门、责任人在研究制定境内涉外活动工作方案时,将反奸防谍安全防范纳入活动工作方案中或同步制定该活动的反奸防谍安全防范工作方案,报防线小组监督执行。
第六条 对参加境内涉外活动的我方人员进行涉外活动反奸防谍安全防范和外事纪律的培训教育。
第七条 在境内涉外活动中严格执行反奸防谍安全防范制度,认真落实以下反奸防谍安全防范工作:
(一)接待境外组织机构人员来访交流,原则上不安排在校内办公场所进行。
(二)严格控制参与涉外活动的我方人员,未安排参加涉外活动的其他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主动联系接触外方人员。
(三)境内涉外交流应严格按预定程序和内容进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增加交流内容。严禁交流中向外方介绍泄露我方涉密的有关政策、项目、事项、研究成果内容或情况。
(四)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向外方人员提供内容涉及我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内部不宜公开的有关文件、资料和科研样品等其他涉密载体。
(五)接待境外组织机构和人员来访考察参观,必须按预定的接待线路和参观考察场所进行,严禁安排到我涉密场所参观考察。参观考察途经我军事禁区、涉密场所及设施的,要事先提醒外方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拍照、录像。
(六)与境外有关组织机构人员进行项目合作,要在风险评估中对涉及国家安全方面内容进行评估。与外方进行合作洽谈,有关洽谈方案、谈判底牌要严格控制知悉人员并妥善保管。
(七)聘请境外人员在学校境内机构工作或接受外国留学进修人员在学校境内机构实习,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八)在境内涉外活动中,本部门和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接受境外组织机构人员赠送的金钱及科研、办公、通信等电子设备。经批准接受赠送的科研、办公、通信等电子设备及纪念品未经技术安全检查,不得放置于涉密办公区域和工作使用。
第八条 在境内涉外活动中如发现下列可疑情形,要及时向防线小组报告或直接向国家安全机关举报,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防范处置,严防在涉外合作交流活动中发生失泄密事件。
(一)境外人员用掩护身份参加境内涉外活动。
(二)境外人员在参加境内涉外活动中主动与我方人员攀拉关系,打探套取我涉密或内部敏感情况。
(三)境外人员在参加境内涉外活动中以合作前期评估、学术研究等为名向我方索要或是交换有关文件、资料、数据和实物样品。
(四)境外人员参加境内涉外活动中有擅闯我不对外开放的区域或擅自对我涉密敏感场所设施进行拍照、摄像的行为。
(五)境外人员参加境内涉外活动中未经我方批准和安排,擅自接触社会敏感群体、采访热点问题。
(六)境外人员参加境内涉外活动中向我方组织机构或人员赠送金钱及科研、办公、通讯设备器材。
(七)学校聘用的境外人员或在学校研修、实习的境外进修、留学人员的有关可疑情况。
第九条 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在境内涉外活动结束后,要及时对活动的反奸防谍安全防范情况进行总结,报防线小组存档备查。
第十条 防线小组应建立健全境内涉外活动反奸防谍安全防范工作档案卷宗,年终归入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小组工作档案集中管理备查。
第十一条 学校工作人员、涉外工作管理责任人员违反本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在境内外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到国家安全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追责。
沈阳医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4年1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