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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医委发〔2024〕9号关于印发《沈阳医学院党委全委会议事规则(修订)》的通知

日期:2024-09-12 来源: 作者:

沈医委发〔2024〕9号

关于印发《沈阳医学院党委全委会

议事规则(修订)》的通知

各分党委、党总支部:

《沈阳医学院党委全委会议事规则(修订)》业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中共沈阳医学院委员会

2024年1月12日

沈阳医学院党委全委会议事规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党委在学校事业发展中的领导核心作用,进一步健全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工作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及《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全委会在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三条 全委会的主要议事决策范围包括: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执行学校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讨论研究学校章程、学校总体发展规划、综合改革方案等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研究学校党的建设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研究学校党委及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听取审议党委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院长工作报告等;

(五)决定召开学校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召开全校党员代表大会方案,校党委、纪委换届方案,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六)选举学校党的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和常委其他委员;通过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决定增补和撤销党委委员;

(七)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代表;

(八)讨论决定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学校党委常委会提请决定的事项或需要由全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四条 全委会由党委常委会召集,由校党委书记主持。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如有重大问题可以随时召开。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主持。

第五条 全委会参会人员由全体校党委委员组成。非党委委员的校级领导可以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安排民主党派、群团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党代表、教代会代表及其他必要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六条 会议的召开:

(一)全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但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

(二)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可事先对议题提出书面意见或建议;

(三)会议议题若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四)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需要保密的要严格保密。全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按照党务公开的规定需要公开的,应及时公开;

(五)全委会会务工作由校党政办公室负责,包括收集议题、印制议题、制发通知、准备会议有关材料、会议记录等。

第七条 全委会议题由党委常委会确定。根据会议需要,有关部门应提供相关材料,由校党政办公室汇总审核。一般提前1天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通知与会人员。

第八条 健全全委会决策咨询机制,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相关单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

第九条 坚持重大问题集体充分讨论,并注意提高会议效率,与会人员应按照规定的议题议事,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条 全委会讨论议题时,实行候会制度,汇报人及与议题相关的列席人员讨论到有关问题时进入会场,汇报或讨论完毕后即离会。

第十一条 党委书记认为所议议题需要听证的,有关部门应组织听证。

第十二条 全委会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防止个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

第十三条 全委会议事时,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会议主持人或由主持人指定的委员就议题作简要汇报,列席会议人员可作必要的说明;

(二)参加会议的委员就议题充分发表意见;

(三)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提出初步意见;

(四)到会委员进行表决;

(五)全委会通过后,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

第十四条 全委会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委书记、院长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五条 全委会决定多个问题时,应一题一议,有议有决,逐项表决通过。表决事项时,可根据不同内容,采取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结果当场宣布。

第十六条 全委会讨论的问题、表决的事项和通过的决议,由校党政办公室做好记录,以会议纪要、文件或其他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四章 决议的执行和督办

第十七条 全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的事项,由常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如果对决议持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认真执行全委会的决定。如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可能按原决定执行时,应及时提交全委会复议。校党委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十八条 对于因故缺席的党委委员,会议主持人可委托有关党委委员或校党政办公室主任通报决议事项和结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学校党委全委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党政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沈阳医学院党委全委会议议事规则》(沈医委发〔2018〕19号)同时废止。

沈阳医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4年1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