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医学院章程(修订)
沈医院发〔2023〕1号
序 言
沈阳医学院是教育部批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医学院校,其前身为始建于1949年的沈阳市立高级护产学校。1958年,学校升格为沈阳医学专科学校。1963年,学校改为沈阳市卫生学校。1978年,经国务院批准改建沈阳医学专科学校;1987年,经国家教委批准,在沈阳医学专科学校的基础上成立沈阳医学院。2000年,学校以资产置换的方式异地建设新校园,2001年学校整体迁入现址。
建校70多年来,学校培养了数以万计的医疗卫生人才,为辽沈地区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本科办学以来,学校紧紧抓住难得的历史机遇,团结拼搏,取得了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优秀、高水平通过医学教育认证、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等跨越式发展成绩,为未来科学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沈阳医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继承艰苦奋斗、自强不息的光荣传统,秉承“博学洁行、厚德济世”的校训,积淀出富有沈医特色的大学文化,坚持“培养面向基层、理论基础扎实、实践能力强、德才兼备的应用型医学相关人才”的办学定位,努力将学校建设成为紧密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特色鲜明的应用型医科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学校办学方针和根本任务,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沈阳医学院,英译为Shenyang Medical College,简称沈医。
第三条 学校是经国家批准,沈阳市人民政府举办并管理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以及终止,需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条 学校举办者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提供办学资金,保障办学经费来源,维护学校利益,支持与引导学校发展。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校坚持“培养面向基层、理论基础扎实、实践能力强、德才兼备的应用型医学相关人才”的办学定位,根据国家以及辽沈地区医疗卫生事业发展需要,履行医学及医学相关学科建设,立足辽沈,辐射全国,培养基层医疗卫生人才。
第七条 学校以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形成了研究生、本科、高职专科、中职、国际教育、继续教育多层次办学格局。
第八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文化传承与创新和社会服务;
(二)依法依规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依法依规制定招生方案,调节专业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四)制定学校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依法依规设置教学、科研及行政职能部门;
(六)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原则;
(七)依法依规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
(八)依法依规使用与管理学校财产和经费;
(九)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十)依法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之间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保护学校的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
(五)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或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六)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七)依法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十一条 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常务委员会由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党委全委会和党委常委会依据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学校加强党委对教师工作的领导,成立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由党委教师工作部及组织、宣传、统战、纪检监察、人事、教学、科研、工会等相关部门组成,党委书记任主任,分管校领导任副主任。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研究审议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代表党委履行党管教师工作的职能,统筹协调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高校纪委是高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高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驶权利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高校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十七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全面负责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管理工作;规范院长办公会议或校务会议的组成、职责、议事规则等内容。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院长办公会议依据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学校依据国家和地区教育和行业发展战略、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发展规划,遵循科学协调、客观民主、特色可持续等基本原则。学校成立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规划编制工作,规划经广泛征求各方意见,报院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教代会审议通过,颁布实施。学校规划体系由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二级单位(二级学院、教学部、附属医院)规划组成。由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开展监督考核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最高学术机构,学术委员会依据章程,对学校的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学术评价、学术发展、教学科研计划方案制定、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充分发挥咨询、审议、决策作用,维护学术活动的独立性。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部分具有突出学术成就的青年教师可适当降低对职称的要求。当选委员的年龄原则上应低于退休年龄4年及以上。
学术委员会人数应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3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二级学院(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由学校党委提名推荐;设副主任委员,由院长办公会议在委员中等额提名推荐,经全体委员选举产生;设秘书、副秘书长,由院长办公会议在当选委员的职能部门负责人中等额提名推荐,经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由校长做出说明。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本科生教学指导委员会、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职称评聘委员会、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委员会、伦理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各专门委员会的人数按照实际工作需要设置。委员人选,由在学术委员会委员中推荐和校长推荐两种方式等额推荐产生,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确定,党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由校长聘任。其中,相关分管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委员人选,由校长提名推荐,依职务替代原则更换;校长推荐名额原则上不超过专门委员会委员人数的1/3,非学术委员会委员人选原则上不超过专门委员会委员人数的1/3。校长可推荐不超过5名的委员候选人,主要应限于一些著名专家和非正高职称的具有突出学术成就的青年教师。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名额分配须兼顾学科和二级学院(部)的平衡。
各专门委员会一般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校长办公会议在各专门委员会的学术委员会委员中等额提名推荐,经各专门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各专门委员会设秘书长、副秘书长,由校长办公会议在当选委员的职能部门负责人中等额提名推荐,经各专门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上级关于学位评定工作的指示和要求,负责制定学位评定规章制度、审议学位授予名单、撤销学位授予决议等工作。
凡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的本科毕业生,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达到学校各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其课程学习、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考试等成绩表明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备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通过审批,可授予学士学位。
凡我校硕士毕业生,符合学术学位或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各环节要求,成绩合格,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达到相应学位类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第二十二条 学校依据有关规定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学校保障和支持教职工通过教代会、工会、民主党派等形式依法参与学校管理,同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维护教职工的申辩、申诉权利。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按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相关规定,开展教代会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科学合理、精简、效能原则,设置并规范下属教学科研部门、行政职能部门、服务保障部门,明确职权职责配置,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行学校、二级院(系)两级管理制度。二级院(系)为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和社会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具体管理。二级院(系)因教学、科研等工作需要经批准或同意下设的教研室、实验中心、研究中心等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不定机构规格,主要从事教学、科研等业务活动。
第二十五条 学校支持与鼓励各民主党派和群众组织依法参与学校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民主管理、科学管理的需要,注重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学生代表大会以及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组织的作用。
第二十七条 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中全局性、政策性的重大事项的决策,须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与建议,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及校内学术机构的作用,保障和实现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校附属单位,依照法律规定,自主独立运营与管理。
第三章 办学活动
第二十九条 学校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遵循聚焦主业、严控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适当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
第三十条 学校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调节招生比例。
第三十一条 学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医学学科为主,理学、管理学、工学等多学科交叉融合、协调发展。
第三十二条 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需求核定办学规模,制定招生章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健全就业服务机制,聚焦就业指导和创新创业扶持,提高毕业生就业服务质量。
第三十三条 学校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自主管理,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医疗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交流合作,以及其他社会服务。
第三十四条 学校坚持以学生为中心,以岗位胜任力为导向,不断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拓展专业领域,优化专业布局;加强课程建设,推进教考分离;深化实践教学改革,强化创新能力培养,培养德医双修的应用型医学相关人才。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订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落实国家教材建设相关政策,成立教材工作领导机构,明确专门工作部门,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负责教材规划、编写、审核、选用等,学校党委对本校教材工作负总责。
第三十六条 学校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开展基础研究、协同创新和自由探索。依法依规行使科研自主权,持续优化科研管理机制,充分调动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积极性创造性,增强科研创新动力活力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第三十七条 学校不断完善社会服务功能,积极深化校地、校企联动合作,推进产学研医用深度融合发展,为国家和地方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
第三十八条 学校注重文化传承,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传承红色基因,赓续红医血脉。
第三十九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进中外人文交流,健全开放办学体系,不断提升学校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设立专门机构,实施对教学质量监控,建立多渠道评价反馈系统,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四十一条 学校配备与学科门类和专业相适应的校舍、师资力量和教学设备,满足日常教学、学生生活与体育锻炼及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
第四章 教学科研单位
第四十二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放能的原则设立二级学院。二级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具有独立建制的教学部,享有与二级学院同样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三条 二级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二级学院的职责是:
(一)制定学院发展规划,组织开展学科建设、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以及社会服务活动,实施教学科研改革,保障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
(二)提出设立、变更、撤销学院内部机构的建议;
(三)在遵守学校人事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制定学院内部工作制度和办法;
(四)监督学院教职工履行聘任合同,对学院教职工进行考核管理;
(五)教育、管理和服务学生;
(六)管理并合理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设备和其他资产,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七)行使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其他教学科研单位参照学校管理,按照设立的宗旨、工作目标和学校授权履行职责。教学科研单位在行使职权时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学校成立院(系)级党组织,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四十五条 独立建制的教学部、教学中心等,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设立相应的管理及学术机构,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任务。
第五章 附属医院
第四十六条 附属医院即临床医学院,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为国有非营利性医院机构,是学校临床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重要场所,是学校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医疗活动和财务经济活动与往来在学校指导下独立开展。
第四十七条 学校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和管理附属医院的教学、科研、医疗等工作。附属医院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健全医院各项工作制度,加强科学管理,保证医院依法正常执业活动,不断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改善医疗服务,提高运行绩效,促进医院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四十八条 医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附属医院院长及其他管理人员,学校对附属医院党政领导定期进行考核。附属医院根据医院工作需要设置组织机构,开展临床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
第四十九条 附属医院作为学校的临床教学单位,根据学校的授权,履行教学、医疗、学术研究、人才培养等方面的职责。附属医院在履行学校授予的职责方面接受学校的管理和监督,具体事项按照学校制定的附属医院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教职员工
第五十条 教职员工是指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具有聘用关系的工作人员,由专任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五十一条 教职员工除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岗位职责范围内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取得教师资格和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获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机会,以及其他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按时按规获取工作报酬,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就岗位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公平获得国(境)内外访学、进修等学习、培训、交流机会;
(九)学校规章或者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二条 教职员工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为人师表,尊重和爱护学生;
(二)爱岗敬业,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 遵守职业规范和学术规范,恪守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履行聘约;
(六)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三条 学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实行岗位聘用制度,进行分类管理。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岗位等级和职务等级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分类考评,定期对教职员工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为基础进行品德、能力和业绩的考核与评价,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奖惩、解聘的依据。学校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表现优异的教职员工,予以表彰奖励。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或聘约的教职员工,予以相应处理、处分或解聘。学校重视师德建设,将师德纳入教师考核评价体系,并作为教师绩效评价、聘任(聘用)和评优奖励的首要依据。
第五十五条 学校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员工职业发展制度,重视教职员工职业生涯规划,为其职业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十七条 按照省市有关要求,学校积极保障教职员工的工资待遇,不断调动教职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第五十八条 学校可根据事业发展需要采取多种用人方式,相关人员可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关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第七章 学 生
第五十九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学科、学校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为发展个性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
(五)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和文娱体育活动;
(六)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七)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九)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一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遵守学校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学位的相应规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明确学生申诉的机构与程序。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形式的资助项目,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就业指导等服务。
第六十三条 学校关怀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六十四条 学校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奖惩。
第六十五条 学校为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六条 学校支持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明确学生代表大会的地位作用,职责权限、组成与负责人产生规则、议事程序等。维护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相关事项的民主决策、实施监督的权利。支持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自治组织依据章程开展活动。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八章 校友会
第六十七条 学校建立沈阳医学院校友会,校友会是沈阳医学院校友自愿组成的联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校友会的宗旨是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各项政策,团结海内外校友,增进校友与母校之间以及校友之间的联系,服务广大校友,促进学校与社会的合作,共同为母校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国家的繁荣而贡献力量。
第六十八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皆为本校校友:
(一)曾经在学校及其前身或分支机构接受过学历教育的学生和接受过非学历培训的学员;
(二)曾经在学校及其前身或分支机构工作过的教职工;
(三)学校聘请的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和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
(四)对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非本校友会会员。
第六十九条 校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章程开展活动。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十条 学校通过校友会以及其他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发展事业,鼓励校友参与和支持学校建设与发展。学校对做出杰出贡献的校友给予表彰。
第九章 经费、财务与资产
第七十一条 学校资产均为国有资产,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学校依法对国有资产实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二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及社会和个人捐赠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教育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学研究经费及各类基金。对校友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捐赠的资金或资产,学校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加以使用,确保资金或资产的有效使用及捐赠目的的实现。学校接受捐赠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同意。
第七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及校内各部门的经济行为,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四条 学校严格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管理和处置等制度,加强资产管理。科学论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七十五条 学校不断加强公共服务与支撑体系建设,为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十章 校旗、校歌、校徽、校训
第七十六条 校旗为蓝色长方形旗帜(长与高之比为3:2,旗面尺寸分6种,分别为288厘米×192厘米、240厘米×160厘米、192厘米×128厘米、144厘米×96厘米、96厘米×64厘米、66厘米×44厘米),中央印有白色校名和白色学校徽志。
第七十七条 校歌是由白玮作词、范哲明作曲的《沈阳医学院校歌》。
第七十八条 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是以篆书石鼓文融合再设计的“沈医”两字作为徽志主体,象征沈医扎根中国大地办教育的办学历程。采用盾牌和丝带元素为背景,象征佑护人民健康的医学精神、办学理念和坚韧不拔的沈医精神。在外圈形态设计上,运用了双圆环结构,传递出积极向上、乐观的情感,寓意团结、友谊和爱。
学校徽章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圆形证章。徽章为蓝底白字。
第七十九条 学校校训是:博学洁行、厚德济世。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八十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常委会审定,由校长签发,报辽宁省教育厅核准。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依据本章程制定、修订,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实施。
沈阳医学院
2023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