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医委发〔2024〕12号
关于印发《沈阳医学院“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分党委、党总支部:
《沈阳医学院“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办法(修订)》业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中共沈阳医学院委员会
2024年1月12日
沈阳医学院“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落实关于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规范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根据中央、省、市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由学校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会议和院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现场办公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坚持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主要范围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省、市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上级文件精神及重要决定的意见、方案;
2.学校办学方针、发展目标、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含各类子规划)的制定,校园建设、学科与专业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及直属附属医院发展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制定;
3.学校章程的制定、修订,以及涉及学校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全校性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除;
4.学校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涉及党的建设、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及相关政策的制定、调整和处理;
5.学校办学规模和年度招生政策、招生计划的制定和调整;
6.学校人才培养方案的改革与调整,学科专业设置和建设方案的制定和调整;
7.学校重大的人才、师资队伍建设等相关政策的制定和调整;
8.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内部组织机构和干部职数及人员编制的设置、撤销和确定、调整;
9.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10.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财务收支、重大工程竣工结算及“三公”经费支出以及重大合同签订等;
11.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等重要资产和重要办学资源的配置和公有资产出租、出借等处置,学校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12.校级及以上奖惩事项的政策制定和处理决定。校级及以上各类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或荣誉称号评选、推荐人选的确定;
13.校园安全稳定、保密工作、重大舆情应对、重大人身伤亡事故、责任事故、突发事件、法律纠纷的处理,以及学生工作、涉及学生权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14.学校群团工作以及民主党派民族宗教事务方面的重大事项;
15.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以及学校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1.市委管理干部建议人选的推荐;
2.学校党政机构和学院(系)、校级科研机构等内部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党政纪处分;
3.后备干部人选的推荐、选拔;
4.全国、省、市、区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的推荐;
5.国家、省、市各类人才计划候选人和相关专家、优秀人才及团队的推荐,重要的人才引进和学科带头人的招聘录用;
6.学校教学科研学术等涉及学校整体工作的各类委员会负责人和成员的确定、调整;
7.教职工招聘、职称评定、聘任、解聘等确定和调整;
8.学校各民主党派、党外代表人士的政治安排和任职推荐;
9.学校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经理人选的确定;
10.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1.学校各类由国家、省、市、区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
2.学校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
3.重大社会服务、国境内外合资合作项目;
4.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
5.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
6.学校大型庆典、纪念活动,以及重大评估、评审、评比、竞赛和表彰奖励项目;
7.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1.学校年度预算内的经费支出按照学校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2.财政年内追加的项目经费预算或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审批权限与《沈阳医学院财务支出审批权限规定(修订)》保持一致;
3.对外捐赠事项,受捐赠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4.大额贷款的申请与还款、大额融资项目;
5.学校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大额资金使用项目。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决策建议提出。
1.确定决策议题。需要讨论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由担任会议主持的学校党委书记、院长直接提出;也可由分管校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提出建议,由党政办公室汇总后,报请学校主要领导同意后启动决策程序,并列入相关会议议题。选拔任免干部,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及相关规定的程序执行;按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确定应通过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决策前要提交教代会审议。
2.广泛征求意见。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集体决策之前,要进行调查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选拔任免重要干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党委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纪检部门的意见。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有关专项工作事项,决策前应提交有关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委员会审议。
3.开展专家论证。对涉及学校全局和师生重大利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以及重大疑难问题的决策事项,主办部门应当委托相关专家委员会和法律顾问进行评估论证和政策法律咨询。对于人事、财务、工程、采购等重大事项,必要时可由组织第三方进行评估。专家论证或第三方评估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涉及决策风险的要出具风险评估报告。
4.适当进行酝酿。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前,主办部门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征求校领导意见。议题材料、会议文件应按要求至少提前1天送党政办公室提交会议讨论。
第九条 集体研究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的议事规则按照《沈阳医学院党委全委会议事规则》《中共沈阳医学院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沈阳医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执行。
2.学校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应列席党委常委会、院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学生代表等可按有关规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列席有关会议。议题事项的分管校领导和纪委主要负责人缺席的,有关会议原则上不得决策“三重一大”事项”。
3.审议“三重一大”事项时,学校领导班子进行集体表态。发言要对决策建议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学校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在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4.学校领导班子对“三重一大”事项,表决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根据不同议题内容,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议决。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会议决策的事项、决策参与人及其意见、决策过程及表决情况、决策结论等内容,必须以原始、完整、详细记录的方式留下文字资料予以存档。
第十条 决策决定执行。
1.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2.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在集体讨论决策时,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十一条 凡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院长办公会学校领导班子集体作出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一名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动议,并在会前征得二分之一以上学校领导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第十二条 会议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涉及参会本人或亲属有关议题,或其他可能影响决策公正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院长办公会会议决定的督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委书记、院长汇报。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全体师生员工有权监督“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有权向按规定程序向各级党组织和上级部门反映意见。
第十五条 学校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财务、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提出纠正建议。
第十六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要做好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高校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予以公开,要注意群众对重大决策事项的反映并及时进行反馈。
第十七条 经学校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通过的重大事项,需明确责任部门,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在组织实施过程中遇到重大疑难问题要按程序及时请示研究,责任部门应在事中、事后将决策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由分管领导或分管领导委托责任部门向学校领导班子会议进行汇报。
第十八条 学校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按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校级领导班子成员应带头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并将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责任部门领导干部落实执行“三重一大”决策情况要列入干部年度考核评价内容。
第十九条 凡属下列情况,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擅自泄漏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的;
2.不遵守、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3.未向会议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4.未经集体讨论而由个人或少数人决策,事后应通报而不通报的;
5.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学校直属附属单位依据本办法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相关制度并报学校党政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纪委(监察处)负责监督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沈阳医学院“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办法(试行)》(沈医委发〔2019〕15号)同时废止。
沈阳医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4年1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