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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医学院档案查借阅办法

日期:2024-09-04 来源: 作者:

沈阳医学院档案借阅办法

为规范档案的查借阅管理,既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又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特制定本办法。

1、凡本校教职工、学生查(借)阅档案,必须严格履行查(借)阅登记手续,认真填写《档案查(借)阅登记表》。

2、外单位及个人查阅档案,必须持单位介绍信及个人证件,经学院办公室主任批准方可查阅,并履行查(借)阅登记手续。

3、因工作需要拟复制、摘抄档案,复制件、抄件要经档案工作人员认真核对,加盖公章后才能生效。

4、档案资料原则上只限于在室内查阅,不得借出。特殊情况,确须外借时,应办理外借手续,时间不得超过两周。到期仍需继续使用,要办理续借手续。

5、在交接档案时,双方要认真检查案卷的完整情况,档案工作人员要当面验收,注销借阅登记。

6、查阅秘密、机密级档案,查阅常委、党委会议记录、校长办公会议记录必须经有关领导批准;查阅党群类、行政类档案,须经有关部门负责人批准;查阅科研类档案,须经课题组负责人同意;查阅会计档案须经财务部门同意;查阅人事档案按人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除组织部、纪委、人事处等部门外,一般不准查阅。

7、对借阅的档案,要保持完整清洁,严禁私自拆卷、勾划、涂改、撕页、照相、复印。借出的档案不准转借他人,要严加保管。

8、阅档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禁把档案内容向无关人员泄露。